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26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被 告 方大坤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9年1月1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