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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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李茂生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信託管理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7號請求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