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
原   告  吳昇靜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5日下午5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104年12月9日民事準備狀載「系爭大廈第7屆第2次臨
時區分所有人會議增定規約第16條第3項,當然有效。」,
又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15條第1項自屬同法第4
條第1項所稱「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之例外。」,請補正決
議增訂規約第16條第3項,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
定之要件事實?
㈡原告於同一準備狀載「…被告明知…,卻意圖詐欺原告為契
約之締結,進而隱瞞此情不告知,陷原告於錯誤後與伊締結
本租約,實屬可歸責;」等語,究係主張詐欺或單純不告知
之錯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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