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48號
原     告  吳陳珠西
         吳祐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法扶律師
被     告  蘇吳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63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訴之追
加、反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
2項範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陳君鳳
法官余欣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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