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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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佩穎 即斐儷藝品商號即 斐麗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仲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7,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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