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正福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正福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