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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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繳回溢領薪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樊傳聲 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徐靖棠 袁紹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家囍 間繳回溢領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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