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蔡佳
盧嘉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 蔡佳礽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相對人盧嘉芊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7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盧嘉芊於102年7月9日邀同相對人蔡佳礽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25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2年7月9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盧嘉芊自104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2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蔡佳礽已於103年3月11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中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盧嘉芊(登記原因:夫妻贈與),惟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個別磋商條款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9-19│建│100.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蔡佳礽、盧嘉芊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2│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45│61│61│61│3.│16│74│32│平│鋼筋│13│平│全│││45│建平十四街12│平區新南│鋼筋混凝│.2│.8│.8│.8│68│.1│.1│4.│方│混凝│.9│方│││││9號│段49-19│土造│4│8│8│8││2│6│84│公│土造│9│公││││││地號││││││││││尺│││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蔡佳礽、盧嘉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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