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黃勇川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告 孫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地上物,依原告民國104年4月2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為56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00
0元(計算式:560㎡×2,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68,00
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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