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啓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素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補
  繳  裁判費5,40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各自
  借款之事實經過、借款金額、如何交付借款、有無約定清償
  期、利率、有無預扣利息、該債權讓與有無通知被告等),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借據、存證信函、通訊軟體對話資
  料等)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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