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啓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素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補
繳 裁判費5,40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各自
借款之事實經過、借款金額、如何交付借款、有無約定清償
期、利率、有無預扣利息、該債權讓與有無通知被告等),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借據、存證信函、通訊軟體對話資
料等)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