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告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有相關執行指揮書及檢驗報告為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