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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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丙○○、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彼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丙○○稱有類風濕、被告乙○○則稱有坐骨神經痛等語。惟查二人之疾病,丙○○「現在主訴背痛腰痛。以前曾於 陳文勝 醫師局部打針治療,疼痛時頭部不能動,外觀無明顯異常,無後續醫療建議」;乙○○「現在主訴腰部痛,睡時翻身會痛。檢查時外表無明顯異常,無後續醫療建議」,有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病況說明書二份在卷可查,足證其二人均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又被告三人羈押原因均未消滅,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