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 林坤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建興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項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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