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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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黃進忠
被代位人 黃進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萬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