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曜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246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98年度基簡字第1469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曜宇可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交付與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供作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8月11日前,在不詳地點,將己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及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密碼,以不詳代價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上開帳戶供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成年人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㈠98年8月11日,以電話撥打予 王孫瑾 ,佯稱叫小姐要先匯款等語,致王孫瑾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新台幣(下同)3000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㈡98年8月11日,以電話撥打予 鄭巧玲 ,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致鄭巧玲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8320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㈢98年8月11日,以電話撥打 陳俞允 ,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致陳俞允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58754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㈣98年8月11日,以電話撥打予 林怡伶 ,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致林怡伶陷於錯誤,在新竹於同日18時07分匯款98000元至上開合作銀行帳戶,同日18時19分匯款21999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再由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取得財物,嗣經發覺受騙而報警追查,始循線得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諭知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此經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參。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1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98年11月24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章一枚在卷可考。然被告因同一犯罪事實(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及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密碼,以不詳代價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⑴於98年8月11日下午6時30分許,去電王孫瑾,佯稱其要求之應召小姐隨後會到,但應先輸入職業代碼並匯錢,致王孫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晚6時41分許,將新臺幣(下同)3,000元匯入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⑵於同日(11日)晚上去電鄭巧玲謊稱其某筆奇摩拍賣之交易錯誤設定成按月自動扣款,要其依指示重新操作設定,致鄭巧玲陷於錯誤,於當晚分3筆將其帳戶內之共32,998元(20,050元、8,320元及4,628元)轉出並匯入對方指定之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內),所涉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920、22968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該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4260號判處拘役30日,於同年11月3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同時幫助已成年之正犯對本案之被害人王孫瑾、鄭巧玲、陳俞允、林怡伶等4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其中被害人王孫瑾、鄭巧玲係與上開業經判決確定部分為同一事實,另被害人陳俞允、林怡伶部分,與上開業經判決確定部分屬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本案被告所涉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260號判決確定,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公訴人就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本案事實,於98年11月24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合。
四、綜上,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賢德法官陳姵君本件係補發。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