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壬○○原告庚○○原告己○○原告辛○○原告丁○○○原告乙○○被告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55號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