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圓滿受刑人王智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具保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圓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智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圓滿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王圓滿因受刑人即被告王智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惟受刑人嗣已逃匿並於99年11月1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10日中檢輝執法99執助2153字第143915號函附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