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顏美貴
顏美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蓁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萬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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