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必要費用及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及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李杭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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