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37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七0三九號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蔡豪雄 債務人戴聖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借款新台幣陸佰叁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