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顏甄慧
被   告  林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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