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顏甄慧
被 告 林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顏甄慧
被 告 林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