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芸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82號、100年度執字第14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芸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芸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4日│97年7月29日│99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3號、│毒偵字第113號、│毒偵字第113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第3542號│3133號、第3542號│3133號、第35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06│99年度訴字第3606│99年度訴字第36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程序駁回)│分院(程序駁回)│分院(程序駁回)││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839號│839號│839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6日│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1日│99年8月21日│100年1月20日或│││││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99年度撤緩│檢察署100年度毒│││毒偵字第113號、│毒偵字第113號、│偵字第483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第3542號│3133號、第35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06│99年度訴字第3606│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號│861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5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程序駁回)│分院(程序駁回)│││├────┼────────┼────────┼────────┤│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839號│839號│861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26日│100年7月25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3.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99號││││├────┼────────┼────────┼────────┤││判決日期│100.11.15│││├───┼────┼────────┼────────┼────────┤││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699號││││├────┼────────┼────────┼────────┤││判決│100.1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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