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8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捌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
(含)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
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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