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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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44號
原   告  柯文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慶明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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