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醫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代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
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