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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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86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分別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倘無從查報,請提出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繕系爭房地滲漏所需費用之估價單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修繕系爭房屋所需費用之估價單,並分別按該估價單所載費用加訴之聲明第3項所請求之金額(即新台幣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後,補繳該裁判費,並請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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