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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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5年度簡字第19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九0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九0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四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六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