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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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號抗告人 張重煌
張晋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