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徐耀南
徐宗岳 徐子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盛樑 等1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 劉玉妹 、謝 邱玉梅邱乾勲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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