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34號聲請人 吳明達 代理人 吳宜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庄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34號聲請人 吳明達 代理人 吳宜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石庄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