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1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1,255元,及其中新台幣176,804
元,自民國94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8,687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4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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