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妙壽
複 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林乾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108年10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