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9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5,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