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薇蒨(原名:王薇茜)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薇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王薇蒨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附表:受刑人王薇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16│有期徒刑3月││││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100年5月11日││││8月25日(16次)│││├────────┼─────────┼─────────┼─────────┤│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184、18562、│字第15920號││││21360、25053、266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3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4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27日│101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3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44│││││、103年度撤緩字第│號│││││117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28日、103│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664號(應執│字第12450號(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完畢)││││(尚未傳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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