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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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新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新發因犯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物(如附表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新發因涉犯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32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338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上開案件所扣得之遊戲機及現金270元(如附表所示),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炸彈超人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2│雪人兄弟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3│三國演義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2臺│├──┼────────────────┼───┤│4│洛克人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5│飛天電神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6│七武士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7│越戰電子遊戲機(含IC板貳片)│2臺│├──┼────────────────┼───┤│8│2006格鬥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片)│1臺│├──┼────────────────┼───┤│9│現金│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