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欣強生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文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源等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品(如附表所示),係被告黃文源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文源等人因犯販賣偽藥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字第439號、100年度偵字第3222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8224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及其他扣案物品(如附表編號6至23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 舒宜纖 膠囊(30粒裝)│2瓶│13│纖體素進銷資料│2本│├──┼────────────┼──┼──┼─────────┼──┤│2│纖體美豐挺膠囊│2瓶│14│檢驗報告暨公文資料│8張│├──┼────────────┼──┼──┼─────────┼──┤│3│扶豎膠囊│32粒│15│晉強公司價格表│1本│├──┼────────────┼──┼──┼─────────┼──┤│4│新益保強膠囊(100粒裝)│2瓶│16│晉升行客戶表│1本│├──┼────────────┼──┼──┼─────────┼──┤│5│纖體素-S膠囊│1瓶│17│藥品廣告單│6張│├──┼────────────┼──┼──┼─────────┼──┤│6│晉強公司產品目錄│17張│18│晉升行銷貨資料│1本│├──┼────────────┼──┼──┼─────────┼──┤│7│ 佳璋 公司銷貨單│9本│19│泛媚進銷資料│1本│├──┼────────────┼──┼──┼─────────┼──┤│8│晉升行出貨單│3本│20│佳璋總分類帳│34張│├──┼────────────┼──┼──┼─────────┼──┤│9│交貨單│1本│21│佳璋公司統一發票│4張│├──┼────────────┼──┼──┼─────────┼──┤│10│產品出貨資料│24張│22│佳璋公司進口報單│6張│├──┼────────────┼──┼──┼─────────┼──┤│11│請款單│1本│23│帳冊資料│11張│├──┼────────────┼──┼──┼─────────┼──┤│12│愷普公司請款單│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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