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9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義章選任辯護人黃曜春律師
許世烜 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華 選任辯護人 林祐任 律師
莊美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金來 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建民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原裁定第3項)關於「被告葉義章、李金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義章、陳榮華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裁定理由二關於「被告葉義章、李金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之記載,其中被告「李金來」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應係「被告陳榮華」之誤寫,揆之上開說明,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