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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