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