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王蒨蘋 被告 王命亮 (WANGMINGLING,印尼國籍)
黃文烈
章永鑒 (大陸地區人民)
蔡曉梅 (大陸地區人民)
王浩 (大陸地區人民)
衣學福 (大陸地區人民)
王仁禮 (大陸地區人民)
葉建平 (大陸地區人民)
吳濱濱 (大陸地區人民)
萬霞玲 (大陸地區人民)
施景彬
江明南 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王命亮、章永鑒、蔡曉梅、王浩、衣學福、王仁禮、葉建平、吳濱濱、萬霞玲尚未經本院判決,然業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非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何孟璁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