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處理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曉怡
吳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俊元 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2號返還處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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