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明利照明工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華 被上訴人 吳若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65巷24弄2號1樓及地下室之房屋,依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53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3494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