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 律師
廖乙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如下:㈠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
所,暨繼承人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其當事人顯不適格,應予補正。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邵彥彥凱 之全體繼
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應按乙○○之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何孟璁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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