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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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 黃涵鈴 即 黃稕珊 被告 游文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參見最高法院民國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等意旨)。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五字第6585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8年6月11日作成分配表,其中關於被告於分配表1次序12、次序13受分配違約金債權額新台幣(下同)181萬8000元、121萬2000元均應予剔除,並重新分配等情,則依上揭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3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