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萬生 被告 李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