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萬生 被告 李明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明權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明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9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