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範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誠
鄭永春 複代理人 蔡伍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範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