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債務人 馮培祺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月起迄101年12月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
2.說明債務人與前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前配偶名下有何財產,每月收入若干元?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請陳報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家公司之設立、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資料及公司股東名冊,並說明債務人之投資額、股份若干。
5.說明現租屋處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並提出估價證明。
7.提出 林俊志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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