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上訴人 柯三郎柯金利 承受訴訟人
柯陳愛玉 即柯金利承受訴訟人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郭金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2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