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紹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