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被   告  張裕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結果地
為臺北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22時1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街與至誠路2
段口處,因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致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
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4萬8,240元(工資:1萬9,800元,零件:2萬8,440元),
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8,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現場圖、行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
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
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
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4萬8,240元
(工資:1萬9,800元,零件:2萬8,440元),其中零件部分
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
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
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
,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
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
爭車輛出廠日為100年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
距肇事日期105年11月21日,已超過上開折舊年限,據此,
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2萬5,5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2,845元(2萬8,
440-2萬5,595=2,845),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
計為2萬2,645元(1萬9,800+2,845=2萬2,645)。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645
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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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8,440×0.369=10,4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28,440-10,494=17,946
第2年折舊值17,946×0.369=6,6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17,946-6,622=11,324
第3年折舊值11,324×0.369=4,179
第3年折舊後價值11,324-4,179=7,145
第4年折舊值7,145×0.369=2,637
第4年折舊後價值7,145-2,637=4,508
第5年折舊值4,508×0.369=1,663
第5年折舊後價值4,508-1,663=2,845
5年共折舊10,494+6,622+4,179+2,637+1,663=2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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